[案例]2008年12月,某房产开发公司为缓解银行还贷及现金流量重压,走出销售低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一套房子的业主,赠送一份价值10万元的保险并享受5%的打折打折。
2009年3月,获赠保险的业主中有3名被保险人发买卖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备保险利益,并且也没被保险人的签字赞同。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向各位受益人发出了拒赔公告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某房产开发企业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涉及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者拟从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剖析某房产开发企业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的法律性质,并对前述案例作出个人判断。
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点及有关问题
国内《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赠与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免费合同、不要式合同。其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其1、受赠人需要有同意赠与的意思表示,即赠与人向某人做出赠与某项财产的意思表示后,受赠人需要要有同意此项财产的意思表示,否者单方没办法强制别人同意不愿同意的赠与,即所谓诺成之含义。有些法院在处置理焚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将某项财产赠与其子女,好像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却不知此种做法忽视了子女是不是同意赠与这一法定条件,且子女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于办案程序不合,更随便扩大了国内设他利益合同的范围,有违法之嫌。其2、赠与人赠与的只能是财产而不可以是权利。这里的财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但这类都是有形资产。对于权利的赠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除在股份公司上市前有向内部职工派发内部股、上市后股票持有者可以赠与所持股票给受赠人外,尚无权利赠与的法律、法规调整依据,有些也是权利出售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出售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至第89条关于合同权利的出售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及概括承受的规定。